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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美容师在开展美容业务时,由于过失造成接受美容服务人员的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交通工具是指客运飞机、客运列车、客船、客运汽车(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承运人非典型肺炎(SARS)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交通工具的途中感染非典型肺炎(SARS),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限于:(一)确诊非典型肺炎(SARS)旅客的住院补贴;(二)感染非典型肺炎(SARS)死亡旅客的死亡赔偿金。交通工具是指客运飞机、客运列车(不包括地铁、轻轨)、客船(不包括客滚船和客渡船)、长途客运汽车。旅客是指持有效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认证认可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完成的认证认可业务,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受被保险人委托执行相关认证认可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人员)在承办过程中的职业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由第三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二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采取抢救或补救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述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该项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这两项费用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该项费用的累计赔偿限额。
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已投保的医务人员因从事本职工作,受到非典型肺炎(SARS)等法定传染病传染、感染导致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届满后一百八十天内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称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个人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居所及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仲裁费用或者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电梯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条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 、第四条 (一)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及第四条 (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风景名胜区内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包括根据被保险人的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二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 、第三条 (一)和第三条 (二)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每人财产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特种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故障;(三)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第二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条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 、第三条 (一)和第三条 (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医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B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因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办下列业务而出具的相关报告不实,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上述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有关报告及提供会计咨询或会计服务时出具的报告统称为会计执业报告。投保人仅就部分 业务范围投保的,保险人仅对投保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第二条 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因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而出具的会计执业报告不实,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被保险人对同一委托事项出具的同一会计执业报告而提出的一系列赔偿请求为一次保险事故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A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因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办下列业务而在保险期间内出具的相关报告不实,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上述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有关报告及提供会计咨询或会计服务时出具的报告统称为会计执业报告。投保人仅就部分 业务范围投保的,保险人仅对投保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第二条 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因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而在保险期间内出具的会计执业报告不实,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被保险人对同一委托事项出具的同一会计执业报告而提出的一系列赔偿请求为一次保险事故。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第(一)、(二)项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与被保险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致伤、残疾或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 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第三条 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包括抢救费),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包括抢救费)责任限额;对于每人诉讼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诉讼费用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涉外) 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医疗费; 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四)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范围相符的食品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餐饮经营场所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二)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三)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四)被保险人雇员的过失。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工伤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下列情形,被依法认定或被视同为工伤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工伤保险条 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火灾公众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游泳池、馆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游泳池馆内活动的泳客,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害,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溺水、摔伤、划伤等意外事故;(二)消毒剂泄漏;(三)因接触游泳池水而导致罹患法定传染性疾病;(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五)火灾、雷击、爆炸。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免疫接种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其责任区域范围内为受种者接种疫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伤亡,自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之日一年内,由受种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公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办理保险公估业务,因疏忽或过失使得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不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设工程项目咨询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履行建设工程咨询合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设计阶段、建设阶段、试验测试阶段和缺陷责任保证期四个阶段对工程咨询合同委托方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协助委托方进行的项目管理工作),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下列损失或费用,由该工程咨询合同的委托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吊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起重机械在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按载明的吊装路线吊装列明的货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吊装货物的损失;(二)除吊装货物外的第三者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援外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为执行援外项目而由被保险人派出的援外人员在受援国或在受援国与国内的往返途中,发生下列情形,由援外人员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24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动乱和恐怖袭击的伤害导致援外人员伤、残和死亡;(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四)感染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传染病。援外人员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下简称国境)之日起90天内,发现其发生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约定情形的,并在前述90天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援外人员因发生前述情形而在自发现之日起的二年内住院治疗、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称援外人员包括为执行援外项目长期(3个月以上,下同)或短期(含3个月及以下,下同)派赴受援国的工作人员、聘用人员或志愿人员。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